音乐数字化生态发展:一个巨大的变量——音乐数字化生态大家谈
前沿探索
充分认识对网络文艺研究的时代紧迫性
□ 向云驹(中国文联文艺资源中心主任)
这个会议叫音乐数字化的生态发展研讨会,这个题目很前沿,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时代课题。现在艺术的舞台或者平台比我们传统的戏楼、剧院、广场要广阔得多,互联网加进来,是一个全新的舞台和平台,整个艺术门类都在一个新的空间里面重新呈现,这个现象已经发生了,但我们的研究、评论或者整个对生态业态变化的把握、理论的思考、问题的研究实际是相当滞后的,这也显示出我们从某一个领域入手研究相关问题的时代紧迫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文艺工作座谈会的时候邀请了网络作家,虽然他们当时没有发言,但事后掀起的巨大的关注度之一就是“为什么网络作家参加了这个会议”。此后网络生态发生了巨大转折,近两年的时间里我们国家成立了网信办,所有大媒体都进军网络,网络的国家主力军队伍在全面建设,包括网络文艺在这一年中引起了高度关注。另外,在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也特别提到了“大力发展网络文艺”,这个表述也是全新的,是过去所没有的。现在网络平台、文艺的传播、文艺的生产、文艺的整个业态生态都和实体紧密相连,在这个背景下我们确实有很多问题需要研讨。网络本身产生的时间这么短,又发展得这样迅速,站在了最前沿和最高端,这样一个现实、这样一个环境、这样一个对象需要认真对待、认真研究,而且特别要吸取前一段时间一些人对网络视而不见、忽略不计的心态,因为到最后现实会倒逼你去面对。网络传播环境出现以后,我们有很多业态,有很多传统的生产方式、生产部门,已经或正在被终结,就像西方学者提出的艺术终结一样,并不是说艺术真正终结了,而是换了环境、空间核心的生活方式,比如胶片技术,很多著名的传统企业已经看不见了。另一方面,网络音乐生存的空间或者产业强大无比,或者说是一个巨大的存在,一个巨大的变量,有巨大潜力。音乐本身是人类艺术中最独特、最原始、最不可缺少的艺术形式之一,在网络空间中同样是一种巨大的力量。
所以,我们整个网络时代的网络音乐既是传统音乐传播的阵地,也是新的音乐样式诞生的一个基础、一个新的平台,背后更是我们音乐新型的产业和业态生长的、不断变化的、不断组合的一个新的空间。面对这样一些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它研究它,需要集中各方面的智慧来了解现在的生态和业态,了解不同领域中的现状、问题、前景,这也就是我们这个会议交流的意义所在。
版权焦点
网络环境下如何应对版权保护的空前挑战
□ 刘 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
技术发展使得使用者接触音乐和传播者传播音乐的技术门槛越来越低,获得音乐的途径越来越多,欣赏音乐的途径和手法也越来越便捷。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中国网络数字音乐用户已经达到了4.53亿人,数字音乐的体验、传播和消费模式日新月异,具有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然而这种作品传播方式的便利使得网络传播具有海量、零散、权利人维权不便和行使权力成本过高的特点,这种数字化技术的高度发展导致权利人对其作品网上传播的控制和主张权利的能力远比传统媒介更加弱化。
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授权秩序遭遇空前挑战,总结起来有几个特点,首先就是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专有性,就是先授权再使用的传统授权的模式因其时效性和操作性太差,被互联网企业所广泛摒弃并逐渐体现弱化趋向,而著作权财产权属性更具有强烈的适应性,究其原因就在于面对海量使用作品的互联网企业而言,如果再按照传统的使用模式处理其海量作品的使用问题,既在技术上极难做到,也将使自身企业面临不利的竞争境地,特别是在一个未授权先使用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习惯的情况下,在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的权力领域,只要能够兑现其财产权,兑现方式不必拘泥于传统的授权模式。第二就是关于某些特定种类的作品,比如音乐词曲作品,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已经被验证为是个体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力,首先此类作品权利人非常分散且数量巨大,而作品本身又普遍短小精炼,同名类似作品众多,其次此类作品的单位使用价值均不是很高,但海量成规模的使用的商业价值巨大,因此就交易谈判的角度而言,无论是让各地权利人面对网络行业的企业巨头还是让网络企业巨头面临浩如烟海的权利人作者群体,协商定价以及谈判签约在技术上很难实现,也在谈判地位上无法达到平等。第三就是假设即便在技术上解决了海量作品使用的裁判定价和交易问题,但海量作品网络使用者如何确认权利人真实身份和如何标识版权正确性则成为网络使用者永远无法通过自身能力解决的问题,此时恰恰需要具备强大的版权管理鉴别能力同时又可以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介入解决此类问题。
针对上述使用方式以及业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通过大量的开拓性的维权工作,目前经过与各方艰难地沟通和深入磋商,开创出了一揽子主渠道的合作模式,该模式通过音乐词曲的海量使用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达成一揽子使用主渠道合作的模式来解决其所面临的海量使用的合法性的难题,目前协会经过多种努力已与百度、腾讯等多家在线音乐平台签订了一揽子合作协议,初步建立了数字网络环境下合法有偿使用音乐的渠道,这种操作模式既兑现了网络海量使用行为中广大音乐词曲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解决了长期困扰网络音乐海量使用者所面临的其使用行为合法化的难题。著作权特别是音乐著作权在数字网络环境下面临的挑战不光是中国需要面对,也是全世界面临的非常棘手的问题。音乐产业作为一个国家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核心之一就是版权保护,如果说版权保护跟不上,那么音乐产业的发展就是空谈。